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1: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3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3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