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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通安全危機通報執行要點 7
柒、復原及追蹤作業:
一、本監依「臺灣屏東監獄資訊系統回復作業計畫」之災難損害回復處理
    步驟,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二、本監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以
    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其步驟包含軟硬
    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及運轉測試等;
    並俟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資料重置等相
    關事宜。
三、當危機解除後,本監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之完整紀錄 (如事件
    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稽核
    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 ,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查考使
    用。
四、本監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經洽本部「資通安全處理小
    組」同意後,向技術服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
    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
    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事件再度
    發生。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7
柒、復原及追蹤作業:
一、本監依「臺灣屏東監獄資訊系統回復作業計畫」之災難損害回復處理
    步驟,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二、本監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以
    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其步驟包含軟硬
    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及運轉測試等;
    並俟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資料重置等相
    關事宜。
三、當危機解除後,本監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之完整紀錄 (如事件
    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稽核
    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 ,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查考使
    用。
四、本監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經洽本部「資通安全處理小
    組」同意後,向技術服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
    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
    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事件再度
    發生。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7
七、復原及追蹤作業:
 (一) 本監依「臺灣屏東監獄資訊系統回復作業計畫」之災難損害回復處
      理步驟,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二) 本監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
      以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其步驟包含
      軟硬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及運轉測
      試等;並俟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資料
      重置等相關事宜。
 (三) 當危機解除後,本監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之完整紀錄 (如事
      件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
      稽核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 ,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
      查考使用。
 (四) 本監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經洽本部「資通安全處理
      小組」同意後,向技術服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
      援,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
      的原因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
      事件再度發生。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7
柒、復原及追蹤作業:
一、本監依「臺灣屏東監獄資訊系統回復作業計畫」之災難損害回復處理
    步驟,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二、本監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以
    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其步驟包含軟硬
    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及運轉測試等;
    並俟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資料重置等相
    關事宜。
三、當危機解除後,本監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之完整紀錄 (如事件
    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稽核
    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 ,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查考使
    用。
四、本監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經洽本部「資通安全處理小
    組」同意後,向技術服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
    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
    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事件再度
    發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