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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8: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通安全危機通報執行要點 6
陸、危機通報作業執行程序:
一、各科室於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本監之「資通安全執行小組」反
    應,並由執行小組瞭解狀況並確認後,立即 (最遲不得超過一小時) 
    由通報負責人填具「法務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如附件
    一) ,以上網 (http:/www.ncert.nat.gov.tw) 、傳真 (02-2314556
    4、02-23144717) 、電話 (02-23823729、02-23823731、0919996677
    、0919996688) 、或電子郵件 (ncert@dgbas.gov.tw) 等方式傳送至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報應變組 (以下簡稱通報應變組) ,並隨
    即 (最遲不得超過二小時) 以傳真 (02-23123153、02-23754037) 、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5)  、或電子郵件 (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通知法
    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二、若「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發現疑似資通安全事件,但無法確認是否屬
    資通安全事件時,可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協助研判
    申請單」 (如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 (02-23123153、02-
    23754037)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5)  、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請求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協助研判,待確認結果再據
    以執行通報程序。
三、如遇資通安全事件,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刑事案
    件時,應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危害案件移送單」 (
    附件三)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即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
    重大災害時,應向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
四、如發生災損,有關通報單之災害損失評估內容包括如下:作業影響情
    況、設備或系統損害情況、作業延誤情況、資料受損項目、估算資通
    訊系統作業及資料回復所需時間、備援中心設備及人員支援狀況等。
五、本監所發生資安事件處理完畢,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執行小組之通
    報負責人亦透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解除通報單」 (如
    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或上網將處
    理情形通報至危機通報分組解除事件列管,並以傳真 (02-23123153
    、02-23754037)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
    5)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
    ov.tw ) 方式覆知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六、本監資通安全事件危機通報流程如附件二。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6
陸、危機通報作業執行程序:
一、各科室於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本監之「資通安全執行小組」反
    應,並由執行小組瞭解狀況並確認後,立即 (最遲不得超過一小時) 
    由通報負責人填具「法務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如附件
    一) ,以上網 (http:/www.ncert.nat.gov.tw) 、傳真 (02-2314556
    4、02-23144717) 、電話 (02-23823729、02-23823731、0919996677
    、0919996688) 、或電子郵件 (ncert@dgbas.gov.tw) 等方式傳送至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報應變組 (以下簡稱通報應變組) ,並隨
    即 (最遲不得超過二小時) 以傳真 (02-23123153、02-23754037) 、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5)  、或電子郵件 (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通知法
    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二、若「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發現疑似資通安全事件,但無法確認是否屬
    資通安全事件時,可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協助研判
    申請單」 (如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 (02-23123153、02-
    23754037)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5)  、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請求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協助研判,待確認結果再據
    以執行通報程序。
三、如遇資通安全事件,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刑事案
    件時,應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危害案件移送單」 (
    附件三)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即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
    重大災害時,應向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
四、如發生災損,有關通報單之災害損失評估內容包括如下:作業影響情
    況、設備或系統損害情況、作業延誤情況、資料受損項目、估算資通
    訊系統作業及資料回復所需時間、備援中心設備及人員支援狀況等。
五、本監所發生資安事件處理完畢,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執行小組之通
    報負責人亦透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解除通報單」 (如
    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或上網將處
    理情形通報至危機通報分組解除事件列管,並以傳真 (02-23123153
    、02-23754037)  、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02-2316740
    5)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
    ov.tw ) 方式覆知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六、本監資通安全事件危機通報流程如附件二。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6
六、危機通報作業執行程序:
 (一) 各科室於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本監之「資通安全執行小組」
      反應,並由執行小組瞭解狀況並確認後,立即 (最遲不得超過一小
      時 )由通報負責人填具「法務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
      如附件一 ),以上網 (http:/www.ncert.nat.gov.tw)、傳真
      (02-23145564、02-23144717)、電話 (02-23823729、02-23823731
      、0919996677、0919996688) 、或電子郵件 (ncert@dgbas.gov.tw
      ) 等方式傳送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報應變組 (以下簡稱通
      報應變組) ,並隨即 (最遲不得超過二小時) 以傳真 (
      02-23123153 、02-23754037)、電話 (02-23167445 、
      02-23167416、02-23167405) 、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通
      知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二) 若「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發現疑似資通安全事件,但無法確認是否
      屬資通安全事件時,可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協助
      研判申請單」 (如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
      (02-23123153、02-23754037)、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
      、02-23167405)、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請求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協助研判,待確認結果再據以執行通報程序。
 (三) 如遇資通安全事件,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刑事
      案件時,應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危害案件移送單
      」 (附件三)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即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
      如引發重大災害時,應向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
 (四) 如發生災損,有關通報單之災害損失評估內容包括如下:作業影響
      情況、設備或系統損害情況、作業延誤情況、資料受損項目、估算
      資通訊系統作業及資料回復所需時間、備援中心設備及人員支援狀
      況等。
 (五) 本監所發生資安事件處理完畢,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執行小組之
      通報負責人亦透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解除通報單」
      (如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或上
      網將處理情形通報至危機通報分組解除事件列管,並以傳真
      (02-23123153、02-23754037)、電話 (02-23167445、02-23167416
      、02-23167405)、或電子郵件 (tshuang@mail.moj.gov.tw 或
      lwte@mail.moj.gov.tw) 方式覆知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六) 本監資通安全事件危機通報流程如附件二。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6
陸、危機通報作業執行程序:
一、各科室於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本監之「資通安全執行小組」反
    應,並由執行小組瞭解狀況並確認後,立即(最遲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由通報負責人填具「法務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如附件
    一) ,以上網 (http:/www.ncert.nat.gov.tw) 、傳真 (02-2314556
    4、02-23144717) 、電話 (02-23823729、02-23823731、0919996677
    、0919996688) 、或電子郵件 (ncert@dgbas.gov.tw) 等方式傳送至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危機通報分組 (以下簡稱危機通報分組) 。
二、若「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發現疑似資通安全事件,但無法確認是否屬
    資通安全事件時,可填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協助研判
    申請單」 (如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 (02-23123153)、電
    話 (02-23818425、02-23821610、02-23140618)、或電子郵件 (tshu
    ang@mail.moj.gov.tw或hpc@mail.moj.gov.tw) 方式,請求法務部「
    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協助研判,待確認結果再據以執行通報程序。
三、如遇資通安全事件,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刑事案
    件時,應即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重大災害時,應向災害
    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
四、如發生災損,有關通報單之災害損失評估內容包括如下:作業影響情
    況、設備或系統損害情況、作業延誤情況、資料受損項目、估算資通
    訊系統作業及資料回復所需時間、備援中心設備及人員支援狀況等。
五、本監所發生資安事件處理完畢,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執行小組之通
    報負責人亦透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解除通報單」 (如
    附件一,勾選欄位不同) ,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或上網將處
    理情形通報至危機通報分組解除事件列管,並以傳真 (02-23123153)
    、電話 (02-23818425、02-23821610、02-23140618)、或電子郵件 (
    tshuang@mail.moj.gov.tw或hpc@mail.moj.gov.tw) 方式覆知法務部
    「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六、本監資通安全事件危機通報流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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