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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8: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通安全危機通報執行要點 3
參、安全防護機制:
一、本監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及「法務部及
    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計畫」等各項規定辦理資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本監「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由「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擔任,其中
    召集人為副典獄長,統計主任及管理師負責資訊安全危機事項之通報
    事宜,其餘成員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三、依資通安全防護需要,經洽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同意後,可
    協調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服中心支援執行入侵偵測、安全掃瞄、漏洞
    檢測修復等安全體檢工作,以做好事前防禦準備。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3
參、安全防護機制:
一、本監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及「法務部及
    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計畫」等各項規定辦理資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本監「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由「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擔任,其中
    召集人為副典獄長,統計主任及管理師負責資訊安全危機事項之通報
    事宜,其餘成員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三、依資通安全防護需要,經洽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同意後,可
    協調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服中心支援執行入侵偵測、安全掃瞄、漏洞
    檢測修復等安全體檢工作,以做好事前防禦準備。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安全防護機制:
 (一) 本監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及「法務部
      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計畫」等各項規定辦理資通安全管理工
      作。
 (二) 本監「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由「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擔任,其
      中召集人為副典獄長,統計主任及管理師負責資訊安全危機事項之
      通報事宜,其餘成員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三) 依資通安全防護需要,經洽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同意後,
      可協調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服中心支援執行入侵偵測、安全掃瞄、
      漏洞檢測修復等安全體檢工作,以做好事前防禦準備。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3
參、安全防護機制:
一、本監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及「法務部及
    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計畫」等各項規定辦理資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本監「資通安全執行小組」由「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擔任,其中
    召集人為副典獄長,統計主任及管理師負責資訊安全危機事項之通報
    事宜,其餘成員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三、依資通安全防護需要,經洽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同意後,可
    協調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服中心支援執行入侵偵測、安全掃瞄、漏洞
    檢測修復等安全體檢工作,以做好事前防禦準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