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複審由本署複審小組以會議方式進行審議,開會時應有過半人數出席 ,從各機關推薦名單中擇優選出績優教誨志工,每年度以十名為原則 。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