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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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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為民服務獎懲要點 9
九、本處行政執行官、行政部門主管、專員均應參與服務台輪值工作,至 少每週二人次。其輪值表由秘書室按月排定之,並依本要點獎懲。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9
九、本處行政執行官、行政部門主管、專員均應參與服務台輪值工作,至 少每週二人次。其輪值表由秘書室按月排定之,並依本要點獎懲。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9
九、本處行政執行官、行政部門主管、專員均應參與服務台輪值工作,至 少每週二人次。其輪值表由秘書室按月排定之,並依本要點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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