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2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遞│累犯及撤銷假釋│
│ │ │加分數 │犯每月遞加分數│
├───────┼──┼───────┼───────┤
│6 月–1 年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1 年 6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4 年 │2.0 │每月 0.1 │每隔 2 月 0.1│
├───────┼──┼───────┼───────┤
│4 年–5 年 │2.0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5 年–6 年 │1.8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6 年–7 年 │1.8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7 年–8 年 │1.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8 年–9 年 │1.4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9 年–10 年 │1.3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
│刑 期 │起分│初、再犯每月遞│累犯及撤銷假釋│
│ │ │加分數 │犯每月遞加分數│
├────────┼──┼───────┼───────┤
│10 年– 11 年 │1.1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1 年– 12 年 │0.9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2 年– 15 年 │0.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5 年– 18 年 │0.6 │每隔 4 月 0.1│每隔 5 月 0.1│
├────────┼──┼───────┼───────┤
│18 年– 21 年 │0.4 │每隔 4 月 0.1│每隔 6 月 0.1│
├────────┼──┼───────┼───────┤
│21 年– 24 年 │0.4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4 年– 27 年 │0.2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7 年– 30 年 │0.2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各級責任分數 ◎各級限分標準
┌──┬────────┬───┬───┬───┬───┐
│類別│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6 月~1 年 6 月│36 │30 │24 │18 │
├──┼────────┼───┼───┼───┼───┤
│二 │1 年6 月~ 3 年│60 │48 │36 │24 │
├──┼────────┼───┼───┼───┼───┤
│三 │3 年~6 年 │144 │108 │72 │36 │
├──┼────────┼───┼───┼───┼───┤
│四 │6 年~9 年 │180 │144 │108 │72 │
├──┼────────┼───┼───┼───┼───┤
│五 │9 年~ 12 年 │216 │180 │144 │108 │
├──┼────────┼───┼───┼───┼───┤
│六 │12 年~ 15 年 │252 │216 │180 │144 │
├──┼────────┼───┼───┼───┼───┤
│七 │15 年~ 18 年 │288 │252 │216 │180 │
├──┼────────┼───┼───┼───┼───┤
│八 │18 年~ 21 年 │324 │288 │252 │216 │
├──┼────────┼───┼───┼───┼───┤
│九 │21 年~ 24 年 │360 │324 │288 │252 │
├──┼────────┼───┼───┼───┼───┤
│十 │24 年~ 27 年 │369 │360 │324 │288 │
├──┼────────┼───┼───┼───┼───┤
│十一│27 年~ 30 年 │432 │369 │360 │324 │
├──┼────────┼───┼───┼───┼───┤
│十二│30 年以上或無期│468 │432 │369 │360 │
└──┴────────┴───┴───┴───┴───┘
┌──┬──┬───────────┐
│區分│成少│ 限 分 標 準│
├──┼──┼──┬──┬──┬──┤
│作業│成 │4 │4 │4 │4 │
│ ├──┼──┼──┼──┼──┤
│ │少 │3 │3 │3 │3 │
├──┼──┼──┼──┼──┼──┤
│ │成 │2.4 │2.9 │3.4 │3.9 │
│教化├──┼──┼──┼──┼──┤
│ │少 │3.4 │3.9 │4.4 │4.9 │
├──┼──┼──┼──┼──┼──┤
│ │成 │2.4 │2.9 │3.4 │3.9 │
│操行├──┼──┼──┼──┼──┤
│ │少 │2.4 │2.9 │3.4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