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九 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