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9
九、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9
九、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9
九、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9
九  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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