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2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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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期│起分│每月遞│刑 期│起分│每月遞│
│ │ │加分數│ │ │加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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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1 年│2.4 │每月 0│9 年–10年│1.2 │每隔 2│
│6 月 │ │.3 分│ │ │月 0.1│
├─────┼──┼───┼─────┼──┤分 │
│1 年 6 月│2.2 │每月 0│10年–11年│1.1 │ │
│–2 年 │ │.2 分│ │ │ │
├─────┼──┤ ├─────┼──┤ │
│2 年–3 年│2.0 │ │11年–12年│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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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4 年│1.6 │每月 0│12年–13年│0.9 │每隔 2│
├─────┼──┤.2 分├─────┼──┤月 0.1│
│4 年–5 年│1.5 │ │13年–14年│0.8 │分 │
├─────┼──┤ ├─────┼──┤ │
│5 年–6 年│1.4 │ │14年–15年│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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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7 年│1.3 │每月 0│15年以上 │0.8 │每隔 3│
│ │ │.1 分│ │ │月 0.1│
│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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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8 年│1.2 │ │無期徒刑 │0.5 │每隔 4│
│ │ │ │ │ │月 0.1│
│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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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9 年│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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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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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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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6月~1年6月│ 36 │ 30 │ 24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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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年6月~3年│ 60 │ 48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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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3年~6年 │ 144 │ 108 │ 72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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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6年~9年 │ 180 │ 144 │ 108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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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9年~12年 │ 216 │ 180 │ 144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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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2年~15年│ 252 │ 216 │ 108 │ 144 │
├──┼───────┼───┼───┼───┼───┤
│七 │15年以上 │ 288 │ 252 │ 216 │ 180 │
├──┼───────┼───┼───┼───┼───┤
│八 │無期徒刑 │ 432 │ 360 │ 288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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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限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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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減少│ 限 分 標 準│
├──┼──┼──┬──┬──┬──┤
│ │成 │4 │4 │4 │4 │
│作業├──┼──┼──┼──┼──┤
│ │少 │3 │3 │3 │3 │
├──┼──┼──┼──┼──┼──┤
│ │成 │2.8 │3.2 │3.6 │3.9 │
│教化├──┼──┼──┼──┼──┤
│ │少 │3.8 │4.2 │4.6 │4.9 │
├──┼──┼──┼──┼──┼──┤
│ │成 │2.8 │3.2 │3.6 │3.9 │
│操行├──┼──┼──┼──┼──┤
│ │少 │2.8 │3.2 │3.6 │3.9 │
├──┼──┼──┼──┼──┼──┤
│級別│ │四 │三 │二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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