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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2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每月遞│刑      期│起分│每月遞│
      │          │    │加分數│          │    │加分數│
      ├─────┼──┼───┼─────┼──┼───┤
      │6 月–1 年│2.4 │每月 0│9 年–10年│1.2 │每隔 2│
      │6 月      │    │.3  分│          │    │月 0.1│
      ├─────┼──┼───┼─────┼──┤分    │
      │1 年 6  月│2.2 │每月 0│10年–11年│1.1 │      │
      │–2 年    │    │.2  分│          │    │      │
      ├─────┼──┤      ├─────┼──┤      │
      │2 年–3 年│2.0 │      │11年–12年│1.0 │      │
      ├─────┼──┼───┼─────┼──┼───┤
      │3 年–4 年│1.6 │每月 0│12年–13年│0.9 │每隔 2│
      ├─────┼──┤.2  分├─────┼──┤月 0.1│
      │4 年–5 年│1.5 │      │13年–14年│0.8 │分    │
      ├─────┼──┤      ├─────┼──┤      │
      │5 年–6 年│1.4 │      │14年–15年│0.8 │      │
      ├─────┼──┼───┼─────┼──┼───┤
      │6 年–7 年│1.3 │每月 0│15年以上  │0.8 │每隔 3│
      │          │    │.1  分│          │    │月 0.1│
      │          │    │      │          │    │分    │
      ├─────┼──┤      ├─────┼──┼───┤
      │7 年–8 年│1.2 │      │無期徒刑  │0.5 │每隔 4│
      │          │    │      │          │    │月 0.1│
      │          │    │      │          │    │分    │
      ├─────┼──┤      ├─────┼──┼───┤
      │8 年–9 年│1.2 │      │          │    │      │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  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6月~1年6月│  36  │  30  │  24  │  18  │
      ├──┼───────┼───┼───┼───┼───┤
      │二  │1年6月~3年│  60  │  48  │  36  │  24  │
      ├──┼───────┼───┼───┼───┼───┤
      │三  │3年~6年    │ 144  │ 108  │  72  │  36  │
      ├──┼───────┼───┼───┼───┼───┤
      │四  │6年~9年    │ 180  │ 144  │  108 │  72  │
      ├──┼───────┼───┼───┼───┼───┤
      │五  │9年~12年  │ 216  │ 180  │  144 │ 108  │
      ├──┼───────┼───┼───┼───┼───┤
      │六  │12年~15年│ 252  │ 216  │  108 │ 144  │
      ├──┼───────┼───┼───┼───┼───┤
      │七  │15年以上    │ 288  │ 252  │  216 │ 180  │
      ├──┼───────┼───┼───┼───┼───┤
      │八  │無期徒刑      │ 432  │ 360  │  288 │ 216  │
      └──┴───────┴───┴───┴───┴───┘
    ◎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減少│  限    分    標    準│
      ├──┼──┼──┬──┬──┬──┤
      │    │成  │4   │4   │4   │4   │
      │作業├──┼──┼──┼──┼──┤
      │    │少  │3   │3   │3   │3   │
      ├──┼──┼──┼──┼──┼──┤
      │    │成  │2.8 │3.2 │3.6 │3.9 │
      │教化├──┼──┼──┼──┼──┤
      │    │少  │3.8 │4.2 │4.6 │4.9 │
      ├──┼──┼──┼──┼──┼──┤
      │    │成  │2.8 │3.2 │3.6 │3.9 │
      │操行├──┼──┼──┼──┼──┤
      │    │少  │2.8 │3.2 │3.6 │3.9 │
      ├──┼──┼──┼──┼──┼──┤
      │級別│    │四  │三  │二  │一  │
      └──┴──┴──┴──┴──┴──┘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2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每月遞│刑      期│起分│每月遞│
      │          │    │加分數│          │    │加分數│
      ├─────┼──┼───┼─────┼──┼───┤
      │6 月–1 年│2.4 │每月 0│9 年–10年│1.2 │每隔 2│
      │6 月      │    │.3  分│          │    │月 0.1│
      ├─────┼──┼───┼─────┼──┤分    │
      │1 年 6  月│2.2 │每月 0│10年–11年│1.1 │      │
      │–2 年    │    │.2  分│          │    │      │
      ├─────┼──┤      ├─────┼──┤      │
      │2 年–3 年│2.0 │      │11年–12年│1.0 │      │
      ├─────┼──┼───┼─────┼──┼───┤
      │3 年–4 年│1.6 │每月 0│12年–13年│0.9 │每隔 2│
      ├─────┼──┤.2  分├─────┼──┤月 0.1│
      │4 年–5 年│1.5 │      │13年–14年│0.8 │分    │
      ├─────┼──┤      ├─────┼──┤      │
      │5 年–6 年│1.4 │      │14年–15年│0.8 │      │
      ├─────┼──┼───┼─────┼──┼───┤
      │6 年–7 年│1.3 │每月 0│15年以上  │0.8 │每隔 3│
      │          │    │.1  分│          │    │月 0.1│
      │          │    │      │          │    │分    │
      ├─────┼──┤      ├─────┼──┼───┤
      │7 年–8 年│1.2 │      │無期徒刑  │0.5 │每隔 4│
      │          │    │      │          │    │月 0.1│
      │          │    │      │          │    │分    │
      ├─────┼──┤      ├─────┼──┼───┤
      │8 年–9 年│1.2 │      │          │    │      │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  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6月~1年6月│  36  │  30  │  24  │  18  │
      ├──┼───────┼───┼───┼───┼───┤
      │二  │1年6月~3年│  60  │  48  │  36  │  24  │
      ├──┼───────┼───┼───┼───┼───┤
      │三  │3年~6年    │ 144  │ 108  │  72  │  36  │
      ├──┼───────┼───┼───┼───┼───┤
      │四  │6年~9年    │ 180  │ 144  │  108 │  72  │
      ├──┼───────┼───┼───┼───┼───┤
      │五  │9年~12年  │ 216  │ 180  │  144 │ 108  │
      ├──┼───────┼───┼───┼───┼───┤
      │六  │12年~15年│ 252  │ 216  │  108 │ 144  │
      ├──┼───────┼───┼───┼───┼───┤
      │七  │15年以上    │ 288  │ 252  │  216 │ 180  │
      ├──┼───────┼───┼───┼───┼───┤
      │八  │無期徒刑      │ 432  │ 360  │  288 │ 216  │
      └──┴───────┴───┴───┴───┴───┘
    ◎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減少│  限    分    標    準│
      ├──┼──┼──┬──┬──┬──┤
      │    │成  │4   │4   │4   │4   │
      │作業├──┼──┼──┼──┼──┤
      │    │少  │3   │3   │3   │3   │
      ├──┼──┼──┼──┼──┼──┤
      │    │成  │2.8 │3.2 │3.6 │3.9 │
      │教化├──┼──┼──┼──┼──┤
      │    │少  │3.8 │4.2 │4.6 │4.9 │
      ├──┼──┼──┼──┼──┼──┤
      │    │成  │2.8 │3.2 │3.6 │3.9 │
      │操行├──┼──┼──┼──┼──┤
      │    │少  │2.8 │3.2 │3.6 │3.9 │
      ├──┼──┼──┼──┼──┼──┤
      │級別│    │四  │三  │二  │一  │
      └──┴──┴──┴──┴──┴──┘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2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每月遞│刑      期│起分│每月遞│
      │          │    │加分數│          │    │加分數│
      ├─────┼──┼───┼─────┼──┼───┤
      │6 月–1 年│2.4 │每月 0│9 年–10年│1.2 │每隔 2│
      │6 月      │    │.3  分│          │    │月 0.1│
      ├─────┼──┼───┼─────┼──┤分    │
      │1 年 6  月│2.2 │每月 0│10年–11年│1.1 │      │
      │–2 年    │    │.2  分│          │    │      │
      ├─────┼──┤      ├─────┼──┤      │
      │2 年–3 年│2.0 │      │11年–12年│1.0 │      │
      ├─────┼──┼───┼─────┼──┼───┤
      │3 年–4 年│1.6 │每月 0│12年–13年│0.9 │每隔 2│
      ├─────┼──┤.2  分├─────┼──┤月 0.1│
      │4 年–5 年│1.5 │      │13年–14年│0.8 │分    │
      ├─────┼──┤      ├─────┼──┤      │
      │5 年–6 年│1.4 │      │14年–15年│0.8 │      │
      ├─────┼──┼───┼─────┼──┼───┤
      │6 年–7 年│1.3 │每月 0│15年以上  │0.8 │每隔 3│
      │          │    │.1  分│          │    │月 0.1│
      │          │    │      │          │    │分    │
      ├─────┼──┤      ├─────┼──┼───┤
      │7 年–8 年│1.2 │      │無期徒刑  │0.5 │每隔 4│
      │          │    │      │          │    │月 0.1│
      │          │    │      │          │    │分    │
      ├─────┼──┤      ├─────┼──┼───┤
      │8 年–9 年│1.2 │      │          │    │      │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  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6月~1年6月│  36  │  30  │  24  │  18  │
      ├──┼───────┼───┼───┼───┼───┤
      │二  │1年6月~3年│  60  │  48  │  36  │  24  │
      ├──┼───────┼───┼───┼───┼───┤
      │三  │3年~6年    │ 144  │ 108  │  72  │  36  │
      ├──┼───────┼───┼───┼───┼───┤
      │四  │6年~9年    │ 180  │ 144  │  108 │  72  │
      ├──┼───────┼───┼───┼───┼───┤
      │五  │9年~12年  │ 216  │ 180  │  144 │ 108  │
      ├──┼───────┼───┼───┼───┼───┤
      │六  │12年~15年│ 252  │ 216  │  108 │ 144  │
      ├──┼───────┼───┼───┼───┼───┤
      │七  │15年以上    │ 288  │ 252  │  216 │ 180  │
      ├──┼───────┼───┼───┼───┼───┤
      │八  │無期徒刑      │ 432  │ 360  │  288 │ 216  │
      └──┴───────┴───┴───┴───┴───┘
    ◎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減少│  限    分    標    準│
      ├──┼──┼──┬──┬──┬──┤
      │    │成  │4   │4   │4   │4   │
      │作業├──┼──┼──┼──┼──┤
      │    │少  │3   │3   │3   │3   │
      ├──┼──┼──┼──┼──┼──┤
      │    │成  │2.8 │3.2 │3.6 │3.9 │
      │教化├──┼──┼──┼──┼──┤
      │    │少  │3.8 │4.2 │4.6 │4.9 │
      ├──┼──┼──┼──┼──┼──┤
      │    │成  │2.8 │3.2 │3.6 │3.9 │
      │操行├──┼──┼──┼──┼──┤
      │    │少  │2.8 │3.2 │3.6 │3.9 │
      ├──┼──┼──┼──┼──┼──┤
      │級別│    │四  │三  │二  │一  │
      └──┴──┴──┴──┴──┴──┘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2
二  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左:
    1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每月遞加分數│刑      期│起分│每月遞
├────────┼──┼──────┼─────┼──┼───
│6 月~1 年 6  月│2.4 │每月 0.3分  │ 9年─10年│1.2 │
├────────┼──┼──────┼─────┼──┤
│1 年 6  月~2 年│2.2 │            │10年─11年│1.1 │每隔 2
├────────┼──┤每月 0.2分  ├─────┼──┤
│2 年─3年       │2.0 │            │11年─12年│1.0 │
├────────┼──┼──────┼─────┼──┼───
│3 年─4年       │1.6 │            │12年─13年│0.9 │
├────────┼──┤            ├─────┼──┤
│4 年─5年       │1.5 │每月 0.2分  │13年─14年│0.8 │每隔 2
├────────┼──┤            ├─────┼──┤
│5 年─6年       │1.4 │            │14年─15年│0.8 │
├────────┼──┼──────┼─────┼──┼───
│6 年─7年       │1.3 │            │15年以上  │0.8 │每隔 3
├────────┼──┤            ├─────┼──┼───
│7 年─8年       │1.2 │每月 0.1分  │  無期徒刑│0.5 │每隔 4
├────────┼──┤            ├─────┼──┼───
│8 年─9年       │1.2 │            │          │    │
└────────┴──┴──────┴─────┴──┴───
─────┐
加分數    │
─────┤
          │
          │
  月 0.1分│
          │
          │
─────┤
          │
          │
  月 0.1分│
          │
          │
─────┤
  月 0.1分│
─────┤
  月 0.1分│
─────┤
          │
─────┘
    2 各級責任分數
┌─┬───────┬───┬───┬───┬───┐
│類│  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別│              │      │      │      │      │
├─┼───────┼───┼───┼───┼───┤
│一│6月~1年6月│  36  │  30  │  24  │  18  │
├─┼───────┼───┼───┼───┼───┤
│二│1年6月~3年│  60  │  48  │  36  │  24  │
├─┼───────┼───┼───┼───┼───┤
│三│3年~6年    │ 144  │ 108  │  72  │  36  │
├─┼───────┼───┼───┼───┼───┤
│四│6年~9年    │ 180  │ 144  │  108 │  72  │
├─┼───────┼───┼───┼───┼───┤
│五│9年~12年  │ 216  │ 180  │  144 │ 108  │
├─┼───────┼───┼───┼───┼───┤
│六│12年~15年│ 252  │ 216  │  108 │ 144  │
├─┼───────┼───┼───┼───┼───┤
│七│15年以上    │ 288  │ 252  │  216 │ 180  │
├─┼───────┼───┼───┼───┼───┤
│八│無期徒刑      │ 432  │ 360  │  288 │ 216  │
└─┴───────┴───┴───┴───┴───┘
    3 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減少│  限    分    標    準│
├──┼──┼──┬──┬──┬──┤
│    │成  │4   │4   │4   │4   │
│作業├──┼──┼──┼──┼──┤
│    │少  │3   │3   │3   │3   │
├──┼──┼──┼──┼──┼──┤
│    │成  │2.8 │3.2 │3.6 │3.9 │
│教化├──┼──┼──┼──┼──┤
│    │少  │3.8 │4.2 │4.6 │4.9 │
├──┼──┼──┼──┼──┼──┤
│    │成  │2.8 │3.2 │3.6 │3.9 │
│操行├──┼──┼──┼──┼──┤
│    │少  │2.8 │3.2 │3.6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