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