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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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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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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