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1:1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送入之物品,均需經過嚴格檢查;食品 (含水果) 以二公斤為限,但 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夾帶違禁品者,移送地 檢署偵辦。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0
十、送入之物品,均需經過嚴格檢查;食品 (含水果) 以二公斤為限,但 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夾帶違禁品者,移送地 檢署偵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