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0: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接見家屬寄入物品規定 2
二、接見家屬送入水果之限制:
 (一) 瓜果類須切片,帶殼類須去殼、甘蔗須去皮切小段。
 (二) 可釀酒類之水果,每次以半台斤為限,例如葡萄、鳳梨、楊桃、櫻
      桃、李子、荔枝等。
 (三) 醃漬類水果不准送入。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2
二、接見家屬送入水果之限制:
 (一) 瓜果類須切片,帶殼類須去殼、甘蔗須去皮切小段。
 (二) 可釀酒類之水果,每次以半台斤為限,例如葡萄、鳳梨、楊桃、櫻
      桃、李子、荔枝等。
 (三) 醃漬類水果不准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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