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37
三十七、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
        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保管單位領用
        。領用第一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
        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隨時記錄使用情形
        ,備供查核。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37
三十七、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
        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保管單位領用
        。領用第一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
        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隨時記錄使用情形
        ,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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