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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27
二十七、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一) 、本機關員工每月薪津內各項費用之扣繳,於其薪資全數撥入
            金融機構各機關劃撥帳戶後,其中除由出納管理人員依據扣
            繳資料另行分別簽開金融機構支票,持赴下列受款機關繳納
            外,公教存款及其餘款項應即逕撥員工個人帳戶。
            1、公保費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每月十五日前持人事單位
                編製之繳納保險費清單,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2、健 (眷) 保費:每月十五日前持健保局寄送之繳款單,
                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3、勞保費:每月十五日前持勞保局寄送之繳款單,赴代收
                金融機構繳納。
            4、薪資所得稅:每月十日前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
                赴金融機構繳納。
            5、公教住宅購屋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
                納。
            6、公教存款:每月十日前填製團體戶存款單一式三份及磁
                片遞送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主動轉入各員工存款帳戶
                。
            7、其他:依其他法令規定赴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 、所得稅扣繳作業:出納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依
            相關規定扣繳之稅款向國庫繳清,至每年應開具扣繳憑單部
            分,則依本機關內部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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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一) 、本機關員工每月薪津內各項費用之扣繳,於其薪資全數撥入
            金融機構各機關劃撥帳戶後,其中除由出納管理人員依據扣
            繳資料另行分別簽開金融機構支票,持赴下列受款機關繳納
            外,公教存款及其餘款項應即逕撥員工個人帳戶。
            1、公保費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每月十五日前持人事單位
                編製之繳納保險費清單,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2、健 (眷) 保費:每月十五日前持健保局寄送之繳款單,
                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3、勞保費:每月十五日前持勞保局寄送之繳款單,赴代收
                金融機構繳納。
            4、薪資所得稅:每月十日前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
                赴金融機構繳納。
            5、公教住宅購屋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
                納。
            6、公教存款:每月十日前填製團體戶存款單一式三份及磁
                片遞送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主動轉入各員工存款帳戶
                。
            7、其他:依其他法令規定赴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 、所得稅扣繳作業:出納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依
            相關規定扣繳之稅款向國庫繳清,至每年應開具扣繳憑單部
            分,則依本機關內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