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16
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6
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