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3: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5
三十五、本部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35
三十五、本部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33
三十三、服勤單位對役男陳情、檢舉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 ,善盡保密之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