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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6: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1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
      費。
      役男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
      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役男輪休方式,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
      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11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
      費。
      役男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
      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役男輪休方式,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
      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11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
      役男每日應有適當之睡眠時間;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
      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之放假規定實施輪休。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延長服勤、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
      補休。
      輪休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
      實施榮譽假或罰勤時,應配合役男之休假日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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