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8: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5
五、被告 (含觀察勒戒) 於院、檢准予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 公文函送達
    本所後,由名藉承辦人連同返家奔喪會辦單一併簽陳辦理。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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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 (含觀察勒戒) 於院、檢准予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 公文函送達
    本所後,由名藉承辦人連同返家奔喪會辦單一併簽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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