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4
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4
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