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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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5
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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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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