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0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2
二、志工應本回饋社會、助人為快樂之精神,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 諮詢、引導等工作,以落實便民服務工作。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2
二、志工應本回饋社會、助人為快樂之精神,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 諮詢、引導等工作,以落實便民服務工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