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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9 條
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人員得列舉事證,呈報處長核定後,視情
況輕重對其停止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委託:
一、鑑定、估價錯誤者。
二、鑑定估價顯有偏頗而顯失公平者。
三、鑑定緩慢,經通知改進而仍不依限辦理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處召開之鑑定人會議者。
五、鑑定書記載不全或不依規定格式製作,或不依規定收取鑑定費用者。
六、其他嚴重影響行政執行業務進行者。
鑑定人如有舞弊不法之情事,或不動產估價師另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
六條所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依法受懲戒外,本處亦得視情節輕重對鑑定人
為除名、永久停止或為停止六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委託。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9 條
(鑑定人不實鑑定之處罰)
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人員得列舉事證,呈報處長核定後,視情
況輕重對其停止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委託:
一、鑑定、估價錯誤者。
二、鑑定估價顯有偏頗而顯失公平者。
三、鑑定緩慢,經通知改進而仍不依限辦理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處召開之鑑定人會議者。
五、鑑定書記載不全或不依規定格式製作,或不依規定收取鑑定費用者。
六、其他嚴重影響行政執行業務進行者。
鑑定人如有舞弊不法之情事,或不動產估價師另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
六條所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依法受懲戒外,本處亦得視情節輕重對鑑定人
為除名、永久停止或為停止六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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