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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4 條
本處收受申請後,由執行書記官彙整經行政執行官依本須知審核申請人資
格,簽註准駁意見,呈報處長核可後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後列入輪次表
輪流鑑定估價。但申請人有品性不良、前科記錄且惡行重大者,本處得不
予核可。
申請人提出申請所附之證件資料有欠缺或就其申請有疑義而能即時補正者
,得先通知其補正。
申請未經核可者,逕以書面不附理由通知之。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4 條
(鑑定人審核程序)
本處收受申請後,由執行書記官彙整經行政執行官依本須知審核申請人資
格,簽註准駁意見,呈報處長核可後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後列入輪次表
輪流鑑定估價。但申請人有品性不良、前科記錄且惡行重大者,本處得不
予核可。
申請人提出申請所附之證件資料有欠缺或就其申請有疑義而能即時補正者
,得先通知其補正。
申請未經核可者,逕以書面不附理由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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