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5五、二種以上犯次之起進分標準:
(一)累進處遇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為原則。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含有二種以上犯次(累、再犯)者,依其比例酌定
其進分標準」:
1.累犯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依累犯定其進分標準;再
犯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依再犯定其進分標準。
2.未達上述比例者,累犯比例佔總刑期多者,於四級與三級時依累
犯進分標準,二級時依再犯進分標準;再犯比例佔總刑期多者,
於四級時依累犯進分標準,三級時依再犯進分標準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