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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4
四、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長或減短
      更刑次月,以刑期(類別)變更前之所得總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二)受刑人因數罪併罰而裁定或易科罰金等因素致降低類別者,於更刑
      次月,依更刑(類)前後之不同責任分數,核予適當分數。
(三)縮刑變類
      1.因縮刑而降低類別者,依比例換算其應有之得分,並自次月起在
        原有之級別下,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2.縮刑而未變更類別者,維持其原來級別及進分標準。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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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長或減短
      更刑次月,以刑期(類別)變更前之所得總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二)受刑人因數罪併罰而裁定或易科罰金等因素致降低類別者,於更刑
      次月,依更刑(類)前後之不同責任分數,核予適當分數。
(三)縮刑變類
      1.因縮刑而降低類別者,依比例換算其應有之得分,並自次月起在
        原有之級別下,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2.縮刑而未變更類別者,維持其原來級別及進分標準。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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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長
      更刑次月,以刑期(類別)變更前之所得總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分數,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刑期
      (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二)刑期減短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裁定刑期致降低類別者,於更刑次月,依
      更刑(類)前後之不同責任分數,依比例換算其應有之得分,並自
      次月起在原有之級別下,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重新推算核分。
(三)縮刑變類
      1.受刑人因縮刑而降低類別者,其分數換算比照前項刑期減短辦理
        之。
      2.受刑人縮刑而未變更類別者,維持其原來級別及晉分標準。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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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增長
      更刑當月,總結刑期(類別)變更前之得分,折抵新的責任分數,
      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分數,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重
      新核分。
(二)刑期減短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裁定刑期致變更類別者,於更刑當月,依
      更刑(類)前後之不同責任分數,換算其應有之得分。
(三)縮刑變類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比照前項刑期減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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