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8: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資訊班勤務注意事項 13
十三、收容人作業中受傷或發生鬥毆事件,除立即救治或制止外,應即報
      告教區科員或中央台請求協助處理,並即對傷者周遭收容人製作筆
      錄,以釐清受傷過程及相關責任,傷者則待返回後再行製作筆錄,
      以求事件之完整處理。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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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容人作業中受傷或發生鬥毆事件,除立即救治或制止外,應即報
      告教區科員或中央台請求協助處理,並即對傷者周遭收容人製作筆
      錄,以釐清受傷過程及相關責任,傷者則待返回後再行製作筆錄,
      以求事件之完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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