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12: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四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15
十五、雜役、服務員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
      。新配業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
      緒變化、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
      項及禮節,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
      受欺凌情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15
十五、雜役、服務員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
      。新配業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
      緒變化、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
      項及禮節,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
      受欺凌情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