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0: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合作社勤務注意事項 9
九、對於收容人申購物品應儘速發給,切勿拖延並注意有無積欠、預購或
    其他消費異常情形。發放水果、麵包、百貨應令收容人簽收,以明責
    任。不定期至各工場核對帳目,對移監或出所收容人應詳對帳目。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9
九、對於收容人申購物品應儘速發給,切勿拖延並注意有無積欠、預購或
    其他消費異常情形。發放水果、麵包、百貨應令收容人簽收,以明責
    任。不定期至各工場核對帳目,對移監或出所收容人應詳對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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