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20: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大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5
五、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查
    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戒護
    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5
五、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查
    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戒護
    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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