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1)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2)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4)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之進分之限制。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1)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2)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4)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之進分之限制。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二)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三)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四)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 2 點之進分之限制。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二)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三)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四)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 2  點之進分之限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