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 1 至 4 日處分者,應停止計 分 1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 5 至 7 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