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選訓對象: 一、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者 。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四、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 (免訓、停止執行) 要件或期滿出監 (院 、所、校) 者。 五、非隔離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