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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2
二、分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
      ,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其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製作聲明
      異議之筆錄。
(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三)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
      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
      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異
      議有無理由。
(六)分署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
      為,得不分案。
(七)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
      送分「聲議」案。
(八)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
      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本署決定之
      。
(九)分署向本署撤回「聲議」案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
      書面資料。
(十)「聲議」案經本署發回分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由分署再為調查時,
      於異議人補正後或分署調查後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另案依本處理流
      程送本署決定;異議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分署調查後認異
      議有理由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者,應函報本署處理結果。
(十一)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
        行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二)本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
        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三)本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
        檔。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2
二、分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
      ,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其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製作聲明
      異議之筆錄。
(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三)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
      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
      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異
      議有無理由。
(六)分署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
      為,得不分案。
(七)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
      送分「聲議」案。
(八)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
      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本署決定之
      。
(九)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
      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本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
      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一)本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
        檔。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
壹、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下稱分署)之處理流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聲明異議者:
(一)書記官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
(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三)將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
      其異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
      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
(六)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七)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影印聲明異議之筆錄送
      分「聲議」案。
(八)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
      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九)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
      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行政執行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之行政執行官應依
      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一)行政執行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
        一併歸檔。
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
(一)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
(二)書記官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三)將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
      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
      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
(六)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七)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書記官應將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
      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書附卷。
(八)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送分「聲
      議」案。
(九)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
      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十)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
      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一)行政執行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之行政執行官應
        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二)行政執行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
        一併歸檔。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1
壹、行政執行處之處理流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聲明異議者:
    執行書記官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
    執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 (如格式一) 
    。
    將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
    異議有無理由。
    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 (如格式二) 。
    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
    行政執行官核轉處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
    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由執行書記官影印聲明異議之筆錄
    送分「聲議」案。
    執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
    「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政
    程序報請處長核定 (如格式三) 。
    行政執行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行政執行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
    歸檔。
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
    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應於當日送交執行書記官。
    執行書記官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 (如格式一) 。
    將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
    有無理由。
    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 (如格式二) 。
    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
    執行官核轉處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
    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執行書記官應將聲明異議狀、執行經
    過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書附卷。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由執行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送分「
    聲議」案。
    執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
    「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政
    程序報請處長核定 (如格式三) 。
    行政執行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行政執行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
    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