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榮譽導師及志工入所輔導應注意事項 2
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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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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