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9: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鎮靜室勤務注意事項 7
七、對於不服管教之頑劣收容人,或情緒不穩、精神異常者,移入鎮靜室
    保護須施用戒具 (手銬、輕便式腳鐐) ,俟其情緒平穩經允許始可解
    除,同時應加強查察注意觀察,並詳實填載於觀察紀錄簿列入交接;
    有實施固定保護之必要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為之,如遇假日
    或戒護科長不在所內時應報請當日輪值督勤人員或值日官核准。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7
七、對於不服管教之頑劣收容人,或情緒不穩、精神異常者,移入鎮靜室
    保護須施用戒具 (手銬、輕便式腳鐐) ,俟其情緒平穩經允許始可解
    除,同時應加強查察注意觀察,並詳實填載於觀察紀錄簿列入交接;
    有實施固定保護之必要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為之,如遇假日
    或戒護科長不在所內時應報請當日輪值督勤人員或值日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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