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3:5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郵包(包裹)勤務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 (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2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 (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