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4: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郵包(包裹)勤務注意事項 10
十、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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