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郵包(包裹)勤務注意事項 1
一、寄送物品應詳加檢查,禁止由雜役辦理;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
    測器以為輔助,衣物類必要時得予浸水處理。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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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送物品應詳加檢查,禁止由雜役辦理;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
    測器以為輔助,衣物類必要時得予浸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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