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7
七、戒護人員應抄錄收容人探視之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繫,同時應備妥
    該收容人基本資料卡與探視地點附近之警察機關電話號碼,以為應變
    。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7
七、戒護人員應抄錄收容人探視之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繫,同時應備妥
    該收容人基本資料卡與探視地點附近之警察機關電話號碼,以為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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