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6
六、戒送收容人返家探視應至少有二人以上幹練之戒護人員戒護,原則以
    該收容人所屬場舍管理員及主任管理員一名戒送行程嚴禁脫離戒護視
    線。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6
六、戒送收容人返家探視應至少有二人以上幹練之戒護人員戒護,原則以
    該收容人所屬場舍管理員及主任管理員一名戒送行程嚴禁脫離戒護視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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