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戒護收容人外醫,應詳細填寫收容人因病戒護外出簿,切實登載收容 人姓名、就醫原因、刑期、罪名及外出時間,並檢附收容人申請就醫 之報告影本及其基本資料卡後,於戒護人員一欄簽名,陳長官核准後 始可戒護外出就醫。返監時須將返回時間,就醫結果及使用金額於簿 冊中詳為記載,並將簿冊連同外醫收容人帶至所屬場舍主管及教區科 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