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4: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6
六、授課教師原則上為一年一聘,由戒治所管教小組負責教學評鑑之實施
    ,每年就教師之授課內容、表達能力、教學方法及出缺勤紀錄實施教
    學評鑑一至三次,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將評鑑資料彙整提請戒治所師
    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下年度教師是否續聘之參考;授課教
    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戒治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由戒
    治所管教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是
    否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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