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8: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4
四、戒治所應設置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由各科室推派代表為委員組成, 以所長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會之決議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