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8: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4
四、戒治所應設置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由各科室推派代表為委員組成,
    以所長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會之決議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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