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2二、 (查核件數)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每年查核件數目標如下
:
(一) 查核金額 (新台幣五千萬元) 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 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案:以二十
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級距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 部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