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14
十四、 (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
      核作業參考基準」辦理。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 (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
      核作業參考基準」辦理。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6
六、查核作業:
 (一) 查核前準備工作:
      1、聘請外聘查核委員:應視實施個案之工程性質及內容,自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查核委員名單」,擇優聘請二名以
          上適當專長之外聘委員,並應事先徵詢委員同意。
      2、查核通知:
       (1) 查核通知稿如範例一,訂定查核日期時,應確認查核當日外
            聘委員可全程出席。
       (2) 如屬受查核機關代辦查核業務之案件,由受查核機關參考範
            例一內容,書面通知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並副知查核
            委員及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3) 查核通知時,應併附實施個案之『基本資料表』 (自「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中列印) 及『查核行程表』 (如範
            例二,可視實施個案規模調整各項行程時間) 。
       (4) 必要時,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不預先通知受查核機
            關,逕赴工地辦理查核。
 (二) 進行查核工作:
      1、查核準備:
       (1) 受查核機關、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相關人員應依查核通
            知確實出席及準備相關事項。
       (2) 備妥本規定第六點第 (二) 項第3款各查核項目之實際執行
            資料。
       (3) 填寫實施個案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依工程
            會訂定之表格,最新空白表如附表一) 。
      2、辦理查核:提供查核紀錄表空白表 (依工程會訂定之表格,最
          新空白表如附表二) 予查核委員,並依行程表進行查核作業。
      3、查核主要項目:
       (1)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
            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2)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
            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3)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
            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
            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
            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
            之執行情形。
       (4) 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
            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4、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施
          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辦理。
      5、缺失告知:查核發現缺失,施工查核小組應當場告知受查核機
          關、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俾立即改善。
 (三) 查核後工作:
      1、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於查核日後七個工作天內將查核
          紀錄 (依工程會訂定之表格,最新空白表如附表三) 函送受查
          核機關 (如範例三) ,並限期改善。
      2、如屬受查核機關代辦查核業務之案件,由受查核機關代理製作
          查核紀錄草稿,並於查核日後三個工作天內,併同查核委員之
          查核紀錄表正本,寄送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本部「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應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後,於查核日後七個工
          作天內將查核紀錄函送受查核機關,並限期改善。
      3、受查核機關應於收受查核紀錄後七日內,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查核督導紀錄。
      4、受查核機關、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應依限定期限及格式
           (依工程會訂定之表格,最新空白表如附表四) ,將缺失改善
          結果 (包括改善前、中、後由同一角度拍攝之照片) 陳報本部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備查,屬受查核機關代辦查核業務之案
          件,亦同。
      5、查核結果列為優等或丙等,或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
          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十條規定處置。
      6、缺失改善結果經審定已依規定確實改善者,得予以備查;如仍
          有不合格者,應要求繼續改善,並得辦理現地複查或書面通知
          受查核機關代理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複查;複查作
          業程序與查核作業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