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05: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8 條
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
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
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第 8 條
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
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
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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