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檢舉貪瀆案件處理要點 5五 檢舉貪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政風單位於簽報 典獄長並陳
報 法務部政風司核備後存參:
(一) 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或電話屬偽冒、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
者。
(三) 具名檢舉,但內容空乏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
新事證者。
(五) 非本監主管事項,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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