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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1: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檢舉貪瀆案件處理要點 5
五  檢舉貪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政風單位於簽報  典獄長並陳
    報  法務部政風司核備後存參:
 (一) 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或電話屬偽冒、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
      者。
 (三) 具名檢舉,但內容空乏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
      新事證者。
 (五) 非本監主管事項,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檢舉者
      。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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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舉貪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政風單位於簽報  典獄長並陳
    報  法務部政風司核備後存參:
 (一) 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二)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或電話屬偽冒、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
      者。
 (三) 具名檢舉,但內容空乏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
      而未能提出者。
 (四)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
      新事證者。
 (五) 非本監主管事項,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檢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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