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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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9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 不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9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 不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9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不 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