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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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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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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